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27期通告我市1批次鸡肉、1批次鸭肉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821、GC20510000004030801;产品名称:鸡肉、鸭肉;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购进)该批次鸡肉21.75公斤、鸭肉19.3公斤,2020年4月8日抽检用了鸡肉、鸭肉各2.4公斤,剩下同批次的已全部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该2020年4月8日批次的鸡肉、鸭肉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负责人罗小琼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建立健全我店的进货台账;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取上家资质、进货票据等。
经开区局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罗小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上家的资质,进货票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因该鸡肉、鸭肉供货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勇益屠宰场”在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该案已移交给安居区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