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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销售不合格鸡肉、鸭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0-15 16:12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销售不合格的鸡肉、鸭肉。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销售不合格的鸡肉鸭肉。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27期通告我市1批次鸡肉、1批次鸭肉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821、GC20510000004030801;产品名称:鸡肉、鸭肉;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购进)该批次鸡肉21.75公斤、鸭肉19.3公斤,2020年4月8日抽检用了鸡肉、鸭肉各2.4公斤,剩下同批次的已全部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该2020年4月8日批次的鸡肉、鸭肉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负责人罗小琼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建立健全我店的进货台账;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取上家资质、进货票据等。
 
  经开区局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开发区健琼鸡鸭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罗小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上家的资质,进货票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因该鸡肉、鸭肉供货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勇益屠宰场”在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该案已移交给安居区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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