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0年9月1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思迪螺蛳粉馆抽取其购进的供货商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宸杰蔬菜批发店,标称供货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交运市场蔬菜市3-9-112的鲜鸡蛋,经样品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角(0.8元);
2、处罚款叁仟玖佰玖拾玖元贰角元(3999.2元)。
罚没款合计肆仟元(4000元)。
02
2020年9月1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小美臭豆腐馆抽取抽取其购进日期2020-09-15的豆腐,经样品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2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陆元(86元);
2、处罚款叁仟玖佰壹拾肆元(3914元)。
罚没款合计肆仟元(4000元)。
03
我局于2020年09月10日收到,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茌市监案移[2020]18号),于2020年8月13日对茌平信誉成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粒花生米(生)”(购进日期为2020-08-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长粒花生米(生)”供货商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怀合粮油经销部。经查证,聊城市东昌府区怀合粮油经销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圆整(14.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
罚没人民币捌仟零壹拾肆圆整(8014.00元)。
04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恒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7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长臣豆腐坊经营的鲜豆腐片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圆玖角肆分整(2.94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罚没人民币伍仟零贰圆玖角肆分整(5002.94元)。
05
2020年8月28日接到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城市东昌府区延伟副食批发部经营的尚培客无蔗糖蛋糕(山东煜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5.19),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批发部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伍元(5005元)。
06
2020年8月28日接到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聊城市东昌府区沙土瓜子店经营的沙土花生(麻辣味)(油炸类)(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3-20,规格:400克/袋),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整(8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捌元(5008元)。
07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生鲜诱惑瑞合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08月12日的山芹、西芹和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1、山芹的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西芹的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黄豆芽的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山芹、西芹违法所得7.68元,罚款7000元;
2、没收经营黄豆芽违法所得0.81元,罚款14000元。
罚没合计:贰万壹仟零捌元肆角玖分(21008.49元)。
08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六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08月12日的富士苹果进行抽样检测,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肆角整(28.4元)
2、并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罚没合计:捌仟零贰拾捌元肆角整(8028.4元)。
09
2020年09月2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9月03日的“庆和洋槐蜂蜜”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元整(29元);
2、并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罚没合计:陆仟零贰拾玖元整(6029元)。
10
2020年09月2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华联超市经营的月饼和豆腐皮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月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豆腐皮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圆零肆分(3.04元);
2、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零叄圆零肆分整(8003.04元)。
11
2020年10月09日接聊城12345投诉,投诉人席先生于2020年10月09日13时02分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荣食方快餐店购买八宝粥,食用时发现食品内存在较大石子。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09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荣食方快餐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八宝粥中存在石子情况,该店运营经理姚传勇认可投诉的情况。经查证,该店经营食品中混有异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圆整(18.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拾捌圆整(20018.00元)。
12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荣鹏久久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19500元。
13
2020年9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久久丽园百货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售出的涉案产品2袋;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19500元。
14
2020年9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久久副食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1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售出的涉案产品4袋;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19500元。
15
2020年9月14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科尼久久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售出的涉案产品6袋;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19500元。
16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5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庆玲水果超市经营的猕猴桃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01月0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元贰角(19.2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伍仟零壹拾玖元贰角(5019.20元)。
17
2020年5月6日,接到投诉举报后,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购物广场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1月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磁器口”牌蒜香蒸鱼调料5袋(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19年04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HR 0001S,生产商:重庆互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B),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631067,准厂房30幢);
2、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79000)。
18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风磊副食百货商店销售的菠菜(计量称重)进行监督抽检,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叁元捌角(53.8元);
2、罚款伍仟玖佰肆拾陆元贰角(5946.2元)。
罚没合计陆仟元整(6000元)。
19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9日对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的酱猪耳朵(计量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的五香鸡爪(计量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捌角(15.8元);
2、罚款壹万元整: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贰角(9984.2元)。
罚没合计:壹万元整(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