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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期(总第57期)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2021-02-09 14:21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462;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添加剂丙酸钠”,抽样单编号为SC20320000280641976;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272。
  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 监督 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 食品不合格,分别是莱西市仇清爽 海鲜店经营的“虾蛄”, 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462;青岛九泰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抽样单编号为SC20320000280641976;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 鱿鱼丝”,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10230272。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经营的“虾蛄”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8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莱西市仇清爽海鲜店仇青爽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虾蛄。执

  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证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仇清爽海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仇清爽海鲜店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食处字〔2021〕1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仇清爽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海鲜店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添加剂丙酸钠”抽检不合格案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1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经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开展调查工作。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规格为20kg/箱(1.0kg/袋*20袋)丙酸钠产品的外包装箱体上的标签及随箱附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要求,违法事实不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号:西市监不立字【2020】001号。

  (三)企业整改情况。青岛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日市局向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不合格60g/袋“鱿鱼丝”(批次2020-10-01)40袋,被抽样25袋,其余15袋于抽样后退回生产企业。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82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5日市局向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2020-10-01生产60g/袋“鱿鱼丝”45袋,留样5袋,其余40袋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于抽样后主动从经营者退货上述批次产品,其中25袋在经营环节被抽样,其余15袋退货并销毁。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罚没款共计50013.5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78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海亨达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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