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02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进行抽检,该学校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食醋》(GB/T18187-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3.26g/100mL,标准值为≥3.50g/100mL。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于2019年4月将闲置的地表教学楼一层350㎡改造成为学校食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由乌鲁木齐和煦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9月27日,承包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食堂的经营单位,自主从新疆王丽杰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2749元的食用农产品及副食品,其中包括该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1件(24瓶),购进价格1.25元/瓶,货值金额30元,按照实际成本比1:1.556计算,销售金额27.23元,实际获利金额9.73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经营同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02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进行抽检,该学校购进使用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食醋》(GB/T18187-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3.26g/100mL,标准值为≥3.50g/100mL。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于2019年4月将闲置的地表教学楼一层350㎡改造成为学校食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由乌鲁木齐和煦上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9月27日,承包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食堂的经营单位,自主从新疆王丽杰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2749元的食用农产品及副食品,其中包括该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04-10)1件(24瓶),购进价格1.25元/瓶,货值金额30元,按照实际成本比1:1.556计算,销售金额27.23元,实际获利金额9.73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水市监罚〔2020〕175号),该学校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建立了供应商台账,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索取了产品检测报告,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建立了供应商台账,对购进的商品进行了进货查验,保证学校食堂在日后的经营中,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干部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从人员、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全链条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29日对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组织复查验收。经查,乌鲁木齐市第五十三中学已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方面的培训,规范内部管理,加大进货查验力度,更新完善了管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