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高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发挥院领导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西湖法院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活动。
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李某开了“杯杯香茶园”、“龙井村一味禅茶”两家网店,将买来的产自丽水市松阳县、杭州市淳安县、富阳区的茶叶,假冒成产自杭州龙井村、梅家坞村的“西湖龙井”茶叶出售,从杭州转塘快递发货销往各地,销量还挺大。
2020年新茶期间,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发现了李某售卖自称产自龙井村87号的“西湖龙井”且销售额巨大,就报了案。
公安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李某的售假行为,经查其销售假冒的“西湖龙井”茶叶金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还发现,李某所售茶叶用的印有“西湖龙井”商标标识的茶叶罐、茶叶盒、茶叶袋等,是从孙某某、楼某某处购得。
经查,孙某某、楼某某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印有“西湖龙井”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3万件以上,交易金额11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孙某某、楼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