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桶装饮用水厂生产的2批次桶装饮用水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耗氧量”项目不合格。闵行区市场监管局立案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空桶存放环节忽视控制要求、易混入不洁物,且在进入流水线时洗桶不彻底、超量有机物残留导致其生产的2批次桶装饮用水经检验“耗氧量”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该企业在空桶存放及洗桶环节存在的问题明显危害食品安全,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2批次桶装饮用水“耗氧量”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1.耗氧量是反映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常用指标,可以作为水体被污染的标志之一,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水质净化程度。包装饮用水耗氧量超标可能原因为原料水中有机物含量较高。在生产过程中,过滤装置未及时更换滤膜等耗材,或更换耗材后,未充分冲洗便进行生产,导致成品水的有机物含量较高。
2.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出厂检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