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金某在其老家镇上经营面条店,为了延长面条保质期,生产过程中将苯甲酸钠加入面粉制成挂面予以销售。同年9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对该批挂面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挂面中检测出苯甲酸钠,含量为1.09g/kg,超过在其他可添加苯甲酸钠的食品最低限值的一倍以上,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久后金某在该面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
苯甲酸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起到食品防腐保鲜的作用,但过多食用有致癌风险。近年来对其毒性的顾虑使得它的应用受限,有些国家,如日本已经停止生产苯甲酸钠,并对它的使用作出限制。在我国面条及各种面食,不在苯甲酸钠允许添加名录之中。在苯甲酸钠的使用范围内,不同类型食物中添加均有相应标准。此外,本案中金某添加苯甲酸钠含量超过其他可以使用苯甲酸钠食品最低限制的一倍以上,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法院不仅对金某判处实刑和罚金刑,并且对其使用禁止令,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有效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更能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民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相关执法部门一定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