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生产、销售油炸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超限量使用含有铝成分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销售到市场,使不特定的人员摄入,有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玉田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上缴国库;被告人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续3天在县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玉田法院将继续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