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22 15:54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
 
  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 010-59193085
 
  中国海警局 010-67418193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pdf
日期:2021-12-22
 
 地区: 中国
 行业: 渔业水产
 标签: 中国 渔业 海洋渔业 标准
 科普: 中国 渔业 海洋渔业 标准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