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青岛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33210)、茄子(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30210)、菠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29210);青岛市城阳区光大超市棘洪滩店经营的标称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4731021);市北区郭利田蔬菜店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3136391);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北村店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9848677)。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经营的姜、茄子、菠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28日市局向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于2021年8月18日购进不合格姜72.5公斤、茄子82.5公斤、菠菜3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胶州市明佳优选生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市城阳区光大超市棘洪滩店经营的标称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市城阳区光大超市棘洪滩店经营的“花生酱”不合格。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2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12月6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71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市北区郭利田蔬菜店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市北区郭利田蔬菜店经营的“小白菜(普通白菜)”不合格。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1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北村店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崂山区爱家福超市北村店经营的“豇豆”不合格。2021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9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