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售卖的某保健食品含有西***,仍大批购进,并通过微信推广、发展下线的方式,予以销售,获利数十万余元,后案发。另查明,西***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等人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刘某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品、扣押作案工具。宣判后,刘某等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