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某垒在自家经营的米粉加工坊中从事米粉加工。为延长米粉存放时间,被告人陈某垒购买了一袋苯甲酸钠,并在制作米粉过程中往米浆中添加了苯甲酸钠,共生产米粉约400公斤。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将所生产的米粉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得款2000元。
苯甲酸钠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它被允许添加在冰棍、蜜饯凉果、调味糖浆、酱及酱制品、碳酸饮料等产品中,依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米粉的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限量为不得添加。经专家鉴定,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在生产的米粉中超标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与被告人郑某珠共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某垒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郑某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的行为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综合二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垒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禁止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垒、郑某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福鼎市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垒、郑某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0000元。
苯甲酸钠虽是常用的防腐剂,但并非所有食物均能添加,国家明确规定相关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