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先生花2500元在一家淘宝店铺购买了河豚鱼干,收货之后却发现产品是简易的塑料袋封装,包装上也没有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郑先生认为该淘宝店销售的河豚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店退还2500元货款并赔偿25000元。
经审理,上铁法院认为涉案河豚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淘宝店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进行售卖。最终判决,淘宝店退还郑先生货款25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5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野生河豚鱼可以销售吗?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野生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该淘宝店销售野生河豚制作的河豚鱼干,显然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性。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涉案河豚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淘宝店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下仍进行售卖,因此,法院判决淘宝店除应退还郑先生货款2500元外,还应承担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5000元。
法官说
01“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野生河豚鱼作为前述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其制作与食用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任何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审理通过运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处涉案经营者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极大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特殊预防。现实中,许多淘宝店主作为进货方,也应在购入第一手商品时通过检验商品资质、查看商品检验报告等方式尽到审核义务,确保销售商品的安全。
02 倡导“舌尖上的文明”,向野生动物说“不”
食用野生动物无法实现对身体的滋补,还可能导致“病从口入”。本案中,野生河豚鱼虽不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其脏器带有毒素,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相关风险不可控,生产经营野生河豚鱼的行为本身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具有重大隐患。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和普法宣传,让保障食品安全成为社会道德的准则,逐渐形成对野生动物不能吃、不敢吃、不愿吃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