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丹阳某醋业公司是“镇江香醋”“镇江陈醋”集体商标的授权准许使用单位。
2019年11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临街仓库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合计货值为195360元。
经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醋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3600元。
丹阳某醋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审承办人 曹东升(镇江润州法院)
二审承办人 曹 英(镇江中院)
二审审判长 肖 雄(镇江中院)
在镇江,流传着这样一段话:香醋摆不坏、肴肉不当菜、面锅里面煮锅盖。作为镇江三怪之一,镇江香醋素以“酸而不涩、香而微甜、色鲜而味浓”驰名中外,有着悠久的历史。
也许正是因为“香醋摆不坏”,《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第九条规定,食醋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原告据此提出,其虽然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但并无影响,且案涉产品经检测均无质量问题,未向客户发货也未进行销售,没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法院认为,食醋等虽然可免标保质期,但免标保质期并不等同于可以不标或虚标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作为产品的质量属性,尤其是在食品领域,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产品的“年份”还被赋予特定的价值。虚标生产日期既不利于对产品的溯源与监管,更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醋业公司连续多日故意在8000余箱食醋商品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应当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同时,还适用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这也是镇江法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首次适用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审理的行政案件。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
2016年,为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促进镇江香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对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根据《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针对该醋业公司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规则,其中《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不以发生客观损害为条件,且处罚力度明显更强。
依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法理,该案适用《食品安全法》、《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更能体现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执法标准。
供稿:镇江中院、镇江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