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调查结果
经查,该超市的菜价在规定加价幅度之内,没有发现乱涨价行为,所售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但销售生鲜时给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没有标注计价单位和价格,对商品数量不论实际重量多少均按照“1”来标注。
02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