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首张严重违法失信罚单,实现了内蒙古零的突破。旨在构建行政处罚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财产罚和名誉罚的“双惩戒”。
拉监管高线
让“看不见、摸不着”的信用从无价到有价
2021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时发现,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出塞曲”牌原味牛奶条、“出塞曲”牌蓝莓味牛奶条、“出塞曲”牌酸奶味牛奶条、“出塞曲”乳小贝(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2-01-01,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该批次的所有产品、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与之前对于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采取纯粹行政处罚不同的是,该案例首次将行政处罚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并进行。
在新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关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由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认定。便于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恶意、违法频次、违法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全面、准确地认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在该案件的调查、审核、作出决定等环节的办理过程中,多部门主动协作、共同研究,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起到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为推进全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守服务底线
助力企业“稳得住,留得下”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非让企业无路可走,而是一定程度抑制企业“野蛮生长”。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给予当事人改正行为、重塑信用的机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后,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