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辣椒协会)以蒋某、蒋某某、高某商标侵权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蒋某、蒋某某、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月26日,正值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三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岳阳中院官方抖音平台同步网络直播,2万余人次在线“旁听”庭审。
辣椒协会诉称
樟树港辣椒系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独特的口感而闻名。辣椒协会申请并注册“樟树港辣椒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多年的宣传和维护,“樟树港辣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樟树港辣椒的上市期为每年的4-10月,尽管价格为普通辣椒的10倍以上,但仍然供不应求。
2021年1月,辣椒协会发现蒋某、蒋某某、高某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以非樟树港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销售价格高、销量大,构成商标侵权。
三名被告辩称
其本人或家人属于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在网络平台上注册店铺销售的辣椒系本人或家人在樟树镇本地种植的,使用的包装盒是在樟树镇当地市场所购买。
上图为樟树港辣椒
下图为涉案产品
关于樟树港辣椒
划定保护区域:樟树镇所辖文谊新村、农家新村、柳庄村、兴源村、祥源村、柏金港村、金台山村、樟树港社区共计8个村(社区)。
外在感官特征:辣椒果呈羊角形,青果浅绿色,熟果暗红色,果表有纵棱和褶皱,手按有韧性,果端钝圆,单果重5-8克;果实辣味适合大众口味,前期微辣香甜,中期中辣香脆,后期辣而有香,味纯不涩,椒香浓烈且明显高于其他品种,清炒时皮肉不分离,清脆柔软,独具清香,口感佳。
上市期:每年的4月至10月。
庭审中,蒋某、蒋某某与辣椒协会均有庭外调解意愿,合议庭予以准许。合议庭审理、合议后,对辣椒协会诉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
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及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均使用了“樟树港辣椒”文字,以及与辣椒协会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同时特别注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发货地为樟树镇,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樟树港辣椒保护区域范围,为樟树港辣椒正品。因案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樟树港辣椒休市期间,且当地农业服务机构证明该期间樟树镇内无任何村民有生产反季节樟树港辣椒的能力及技术,辣椒协会通过比对分析后明确认定高某销售的辣椒不符合樟树港辣椒特征,高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辣椒系在樟树镇区域种植。
综合涉案产品的知名度、辣椒协会合理的维权费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情况,并考虑到辣椒协会对本地村民应当以指导为主、不应以获利为目的,判决:
被告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辣椒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被告高某赔偿原告辣椒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并不等于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应合理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系湖南地域特色农产品,2013、2017年度两次入选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辣椒协会作为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确定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特征和相关标准,同时公开申请程序,以使相关主体获得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权。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但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资格。本案中,辣椒协会已举证证明高某所售辣椒不符合樟树港辣椒特征,而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辣椒为樟树镇区域所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合议庭认定高某销售的辣椒非樟树港辣椒。建议辣椒协会带领协会会员及当地村民,努力维护好樟树港辣椒这一品牌的声誉,使该品牌发扬光大,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