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巴马长寿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巴马醇酒案
2021年10月18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食品名称:巴马醇酒(36%vol),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4-10-28,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兰县世纪华联超市,标称生产者名称:广西巴马长寿老酒酒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0.0197,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该公司生产的巴马醇酒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0.0197,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6393.50元。
七、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元源综合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4月20日,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维权专员在检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元源综合店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泸州老窖”、“剑南春”、“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经随同检查的厂家维权专员鉴定,称上述“泸州老窖”、“国窖”、“剑南春”、“五粮液”品牌酒不是他们所属公司出厂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书。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7日,罗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及处以罚款82194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西天峨县行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广告案
2021年9月23日,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广西天峨县行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一条广告。广告内容为“杨梅不仅好吃,营养也极其丰富,富含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以外,还含有多种有机酸,维生素C B,对防癌抗癌有积极作用,所含的果酸既能开胃生津消食解暑,又有阻止体内的糖向脂肪转化功能,有助于减肥。同时,杨梅对大肠杆菌、痢疾杆菌等细菌有抑制作用,能治痢疾腹痛,对下痢不止者有良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杨梅的广告内容“对防癌抗癌有积极作用,对大肠杆菌、痢疾杆菌等细菌有抑制作用,能治痢疾腹痛,对下痢不止者有良效”,该广告内容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举报情况属实。
经查实,该公司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河池市宜州区杰佳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瓶装葡萄酒案
2022年3月23日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柜货架上摆放有5个品种没有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进口报关企业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瓶装酒随附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是未尽到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的审查义务,将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直接上货架待售。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瓶装葡萄酒及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