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经营者:
为维护全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秩序,落实疫情防控保供稳价工作要求,坚决防范散布捏造不实价格信息、扰乱生猪市场秩序、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二)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三)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四)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五)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六)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三、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
(一)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三)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各生产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立即自查整改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提醒警告(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若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供稿:价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