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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16 10:07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2022年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南昌召开,会议通报了2021年度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景德镇市以全省排名第一的优异成绩被评为优秀等次。2021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重点,开展了净化重点市场环境、打击传统节庆期间市场侵权假冒产品、打击社区团购领域侵权假冒商品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共立案150件,罚没金额566.56万元,7件案件入选全省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近期,2022年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南昌召开,会议通报了2021年度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景德镇市以全省排名第一的优异成绩被评为优秀等次。2021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重点,开展了净化重点市场环境、打击传统节庆期间市场侵权假冒产品、打击社区团购领域侵权假冒商品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共立案150件,罚没金额566.56万元,7件案件入选全省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现对外公布4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陶瓷公司伪造产地虚假宣传
 
  景德镇奕匠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Yomerto旗舰店”销售日用陶瓷,日用陶瓷的产地栏、产品标题以及产品的信息介绍等处均醒目标注为“景德镇”,而日用陶瓷实际产地在外地。当事人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东门永兴瓷厂、广东高悦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金美陶瓷厂等供应商处进货,定做日用陶瓷通过物流的方式运送至景德镇,谎称日用陶瓷产地为景德镇,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虚假宣传日用陶瓷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2021年10月1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在艾瑞保健馆店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正以视频讲座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荐一款名为“藏贝母”的产品。
 
  该店在向消费者宣传介绍产品过程中,为达销售目的,采用“PPT”视频演示方式虚构该产品具有除外包装已标识、标注外的相关功能、功效。经查明,该产品不具备“PPT”视频中描述的功能、功效。
 
  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壹万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2021年9月,景德镇市市监局依法对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桃酥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食品167桶、罚款166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以给景德镇某单位定制桃酥为由,从乐平市一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592斤散装小桃酥(79元/袋,共计199袋,4kg/袋,总金额为15721元)。随后当事人又从景德镇昌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了540个铁罐桶,将所购散装小桃酥包装成成品后,以某注册商标桃酥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景德镇市的各大超市。
 
  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假冒某注册商标桃酥540桶(每桶1480g),制假生产成本48元/桶,销售价格88元/桶,涉案总金额47520元。其中销售507桶,销售总金额为44616元,违法获利20280元。后当事人共计召回134桶,仓库剩余33桶,共计167桶被查扣,其余373桶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四:虚假宣传销售“同景堂”姨妈膏
 
  2021年6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公司二楼的左侧展示柜台内放有“同景堂”姨妈膏,数量1盒。同时,在该公司淘宝旗舰店上发现“同景堂”姨妈膏这款产品,广告显示有“改良宫廷传承膏方,摆脱月事烦,拯救大姨妈”、“手工古法熬制、无添加、御用膏方”等字样宣传广告。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违法经营行为。
 
  同年6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对淘宝旗舰店内宣传广告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了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事实。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以罚款人民币7800元,上缴国库。
日期: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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