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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海蜇头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福州这家生产企业被罚款5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13 11:4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核心提示:8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6期),其中,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在国抽中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被罚款总计57200元。
  食品伙伴网讯 8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6期),其中,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其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在国抽中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被罚款总计57200元。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号〕,涉及福建省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对此,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通告显示,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5130305,涉及样品名称为“即食海蜇头”,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生产企业被罚款57200元
 
  针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头”300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00袋;剩余100袋,其中85袋用于员工内部食用,5袋用于出厂检验,库存10袋(已封存并销毁),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处罚50000元以及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5000元;合计罚款55000元整;以上罚没金额总计57200元整。
 
  经营企业免于处罚
 
  此外,针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头”200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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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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