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工作,在我省新修订的《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中单独设置一章“收购”内容。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省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该《暂行办法》。
二、总体把握
《暂行办法》全面贯彻《条例》新要求,重点突出规范粮食收购行为、服务粮食收购主体、压实行政监管责任、维护收购市场秩序等内容,总体把握是:
(一)对标对表,全面贯彻《条例》。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细化规范粮食收购活动要求,实行收购备案,并规定了一系列新的执法检查和诚信监管的措施和手段。《暂行办法》全面落实《条例》新要求,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活动规范、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等内容分章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为保障《条例》在我省的执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内容。《条例》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管理,由事前许可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同时,取消许可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相反监管责任更加重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要管规则的制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此,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针对我省收购市场个别地方存在的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不按质论价、不及时支付售粮款、不规范储粮、收储环节损耗浪费粮食等突出问题,在《暂行办法》“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中提出了七条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切实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推进节粮减损,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压实责任,力求取得实效。在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方面,《条例》强化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对依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为压实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我们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开展粮食收购管理服务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依法履行职责,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廉洁自律,不得侵害粮食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等要求,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服务好市场主体,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从金融、交易、质检、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开展服务,力求更好的服务和建设我省粮食收购市场。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31条,对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要求进行了细化。
第一章总则,体现了对粮食管理和服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收购活动需要遵循的原则,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服务要求、保障措施和依法履职等内容。
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主要是落实《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实行收购备案”的要求。对备案内容、备案方式、备案时效、定期报告、备案管理做出规定。
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主要是落实《条例》对粮食收购行为的各项新要求,包括:粮食收购要按质论价、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及时支付售粮款、具备必要仓储条件、建立收购台账等。
第四章粮食收购管理措施,主要是落实《条例》对粮食收购行业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案件举报和依法查处等。
第五章粮食收购服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服务、交易服务、质检仓储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人才培养服务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是对《暂行办法》的解释、生效时间、有效日期做出规定。
相关报道: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收购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