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是沙湾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是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重庆临江老火锅店”经营者,被告人刘某是该火锅店厨师。为降低成本和增加口感, 陈某某、刘某商量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汁,制作成“老油”,添加到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2020年5月开始,刘某安排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汤汁端进后厨,将剩余锅底汤汁倒入装有过滤盆的不锈钢桶里过滤食物残渣,用勺子打捞不锈钢桶里的油汁,待收集到50斤左右时, 对收集的油汁进行“洗油”获得“老油”,并按照“老油”、新牛油的一定比例炒制火锅底料。2022年1月14日, 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案,并现场扣押过滤油汁的不锈钢桶、过滤盆、收集的油汁、炒制的火锅底料。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红锅锅底1622锅,销售金额41405.90元; 销售鸳鸯锅底1408锅,销售金额38607.92元。经核算, 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586锅, 销售金额15362元。案发后, 陈某某、刘某被口头传唤到案。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1405.9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在经营“重庆临江老火锅店”期间,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收集餐厨垃圾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本案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终身禁止陈某某、刘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于被告人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诉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连带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