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对****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桌面有扫码点菜系统,经扫码显示有经营凉菜项目,包括“凉菜拼盘”、“香菜拌牛肉”、“凉拌鸭爪”。经查明,当事人在疫情之后复工营业,在扫码点菜系统加上了凉菜拼盘、香菜拌牛肉、凉拌鸭爪3个凉菜品种,从附近的熟食店买了成品花生、牛肉等来经营凉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当事人:****餐饮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号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16日。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号的****餐饮公司(店招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桌面有扫码点菜系统,经扫码显示有经营凉菜项目,包括“凉菜拼盘”、“香菜拌牛肉”、“凉拌鸭爪”。
经查明,自2022年6月5日起,当事人在疫情之后复工营业,在扫码点菜系统加上了凉菜拼盘、香菜拌牛肉、凉拌鸭爪3个凉菜品种,从附近的熟食店买了成品花生、牛肉等来经营凉菜,至案发,凉菜拼盘一共销售了51份,每份12元,共612元,香菜拌牛肉一共销售了21份,每份39元,共819元,凉拌鸭爪没有销售过,以上总计销售货值金额1431元,违法所得143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材料复制(摄制)提取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菜品等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整改后菜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以及受委托人具有相关权限等情况;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2〕**********号《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短,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案发后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银行输入码:**********。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