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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02 10:05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当前,大闸蟹已进入销售旺季。苏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大闸蟹市场监管执法,严查虚假广告、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当前,大闸蟹已进入销售旺季。苏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大闸蟹市场监管执法,严查虚假广告、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01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西风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当事人在天猫“蟹太太旗舰店”网页上宣传“2020年售出大闸蟹32000000+只、2020年服务客户量4000000+”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其发布的“横扫全网独占鳌头 2020年大闸蟹卡券[类目销售量] [品牌搜索量] NO.1”“第二届全球经济财富共享论坛,备受新西兰第38任总理约翰。基先生推崇”“黄晓明x60+位明星网红都在吃蟹太太大闸蟹”“2020年售出大闸蟹32000000+只”等内容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而“2020年服务客户量4000000+”为当事人将2020及2021年天猫店铺的访客数作为其服务客户量的统计数据,上述广告页面为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撤除上述商品详情网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闸蟹经营中虚假广告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大闸蟹和蟹卡蟹券市场经营秩序,减少误导欺骗,全力维护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02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抖音直播间主播朱某对销售商品作虚假现场说明案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抖音店铺“阳澄锦绍生鲜旗舰店”购买大闸蟹10只,实际收到大闸蟹8只。经查,该店铺经营主体为昆山某蟹业有限公司,消费者实际是从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主播朱某的直播间购买了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间进行带货时,宣传加入主播粉丝团购买阳澄锦绍生鲜旗舰店的大闸蟹8只,会多送2只,发货10只,但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后只收到8只大闸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经营者直播带货销售大闸蟹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行为;同时,也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
 
  03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刁某以非阳澄湖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刁某正在其农家乐经营场所将大闸蟹装入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向相城区某大闸蟹经营部购进其他地区产大闸蟹后,装入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包装盒并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整治力度的加大,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市场逐步规范,但是以非阳澄湖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阳澄湖大闸蟹品牌的良好形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网络抽查等方式,多点打击冒充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促进大闸蟹市场平稳有序和产业健康发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04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沙家浜镇阿琴水产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湖水产交易市场40号的阿琴水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利润,对店内电子计价台案秤进行改装,为其配备一遥控器,用于调秤显示称重数字,遥控器上有A、B、C、D四个按钮,代表的功能分别是复位、增加10%的重量、增加20%的重量、增加30%的重量。当事人使用B、C两个按钮增加重量,欺骗消费者,牟取不当利益,其电子计价台案秤也未经过强制检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台电子计价台案秤,并处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销售大闸蟹时,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05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蟹都汇水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江苏蟹都汇水产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众号“蟹都汇总部”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蟹都汇总部”销售一款380元大闸蟹礼券,该商品页面存在“中国每年大闸蟹产量70万吨,湖蟹仅有7万吨。阳澄湖大闸蟹,只有2000吨,并不断减产。出口,本地消化,旅游业等消耗了70%的真正好蟹,剩余好蟹的90%,都属于蟹都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描述中统计数据的事实依据,且该描述计算出的大闸蟹销量与当事人的实际销量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大闸蟹的广告内容主要集中在产地、规格及质量,意在突出产地正宗、价廉质优、性价比高。本案中,商家利用行业数据的不透明,在广告中使用虚构的大闸蟹产量及销售数据,将自己打造成几乎垄断阳澄湖优质大闸蟹货源的企业形象,进而推销自己的商品。实事求是是广告宣传最基本的原则,经营者发布的每一项内容都应自问“是真的吗?有依据吗?”只有坚信“人叫人千声不应,货叫人点首而来”,做好自己的产品,合法合规经营才是持续发展的根本。
 
供稿:执法稽查处 
日期:2022-11-02
 
 地区: 苏州市 江苏
 行业: 渔业水产
 标签: 广告 消费者 监管 大闸蟹
 科普: 广告 消费者 监管 大闸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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