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根据食品保质期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进行了界定,便于食品销售者有针对性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如食品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食品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
《办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食品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
《办法》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或附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发现食品到期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分类清点、依法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食品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