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攸县某米粉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8月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攸县某米粉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82元,没收过期大米18.7吨,罚款17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5月2日,当事人以3400元/吨的价格,从萍乡市某大米厂购进了20吨晚籼米,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成干米粉。该批晚籼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6个月,至2022年5月17日过期。在2022年5月18日至7月4日期间,当事人共使用150公斤已过期大米与其他大米厂生产的早籼米,合计生产285公斤干米粉。再以5.2元/公斤价格销售给本地的饭店、早餐店及副食店。共获销售款148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株洲市芦淞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2年9月1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株洲市芦淞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6日,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线索移交函。经查,2022年7月25日晚,4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开设的酒吧进行饮酒消费,花费99元购买了12瓶苏打酒(净含量275毫升,酒精度3.5%vol),获得免费赠送1瓶蓝莓扎饮料。以上4名未成年人1名14岁,3名13岁,均为初中学生。当事人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且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