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1批次“****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豌豆蛋白,藜麦;执行标准GB/T29602”,该产品为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其标签未按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9602固体饮料》8.1c的要求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
当事人在其复合蛋白固体饮料产品****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标签上未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的行为不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8.1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生产1批次“****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产品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乳清蛋白复合粉(固体饮料);配料:乳清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豌豆蛋白,藜麦;执行标准GB/T29602”,该产品为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其标签未按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9602固体饮料》8.1c的要求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87罐,其中留样2罐,共计入库185罐,实际销售183罐,销售价格29.8元/罐。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截止至本案调查终结,共召回183罐上述产品。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已将全部产品无害化销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11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其复合蛋白固体饮料产品****乳清蛋白复合粉(净含量:400g/罐)标签上未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的行为不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8.1c),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