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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称纯牛奶“富含蛋白质”但实际不达标,商家遭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1-05 10:4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3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经营“**官方旗舰店”。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在该网店发布“**高钙纯牛奶190ml*12盒整箱批发营养早餐奶常温牛奶优质乳蛋白”商品广告,商品页面有“高钙,富含优质蛋白,每盒乳清蛋白含量达6.84g,每盒钙含量高达228mg”的字样。上述商品营养成分表上写有“项目:蛋白质,每100ml含有3.6g,营养素参考值%: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计算得出上述商品实际每100ml中蛋白质NRV%为5.95%,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蛋白质含量:每100g的含量≥20%NRV、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者每420kJ的含量≥10%NRV,可称高,或富含蛋白质”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2022年1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于***平台经营的“**官方旗舰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高钙纯牛奶190ml*12盒整箱批发营养早餐奶常温牛奶优质乳蛋白”的商品广告违法。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进行线索登记,并于2022年1月29日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平台经营“**官方旗舰店”。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在该网店发布“**高钙纯牛奶190ml*12盒整箱批发营养早餐奶常温牛奶优质乳蛋白”商品广告,商品页面有“高钙,富含优质蛋白,每盒乳清蛋白含量达6.84g,每盒钙含量高达228mg”的字样。上述商品营养成分表上写有“项目:蛋白质,每100ml含有3.6g,营养素参考值%: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计算得出上述商品实际每100ml中蛋白质NRV%为5.95%,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蛋白质含量:每100g的含量≥20%NRV、每100mL的含量≥10%NRV或者每420kJ的含量≥10%NRV,可称高,或富含蛋白质”之规定。
 
  当事人提供给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相关产品数据并委托其进行图文设计,由当事人自行上传产品广告,当事人系广告主。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5100元。当事人已主动自行删除该广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广告截图、广告合作协议书、广告费用发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2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静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经我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附件:沪市监静缴(2022)第**********号《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8日 
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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