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盐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国家对食盐生产、销售工作实行严格管理,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食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定点批发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河南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跨区域进入郑州市域经营,但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经销商代理批发业务。开展配送业务的,必须随货给食盐零售网点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物流配送单据等相关资料备查。
四、郑州市域内食盐销售单位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必须从资质齐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向无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购买食盐。购进食盐时,必须索取、保存好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出具的随货同行的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物流配送单据,以备查验。所购入食盐只能零售,不得批发。
五、食盐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六、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之规定,由郑州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之规定,由郑州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购进、销售假冒食盐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别提示:广大城乡居民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以防购买、食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或登录12315小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