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有力举措,对于全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到位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出现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导致企业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企业终止其履职。对存在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故意违法等情形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