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鱼罐头
进口鲍鱼罐头的全过程
一、准入要求
常见的鲍鱼罐头,一般归入税则号列1605.5700.00,不属于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水产品目录》中,在进口时无须事先经海关评估审查。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三、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相关企业须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http://ire.customs.gov.cn),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由养殖鲍鱼加工而成或原产国为日本的鲍鱼罐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相关食品进口商应当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总署的“互联网+海关”平台办理《检疫许可证》(http://online.customs.gov.cn)。
(2)《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五、报关所需单证
温馨提示:进口鲍鱼罐头申报时除正常贸易单证外还需提供如下单证:
(1)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
(2) 《检疫许可证》(适用于由养殖鲍鱼加工而成或原产国为日本的鲍鱼罐头);
(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日本输华食品适用);
(4)《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日本输华食品适用)。
六、现场查检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检。现场查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安全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八条要求执行。
包装和标签要求:
(1)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 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合格评定
进口鲍鱼罐头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八、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安全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供稿单位: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关税处、黄埔老港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