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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21 13:20 来源: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省商务厅印发《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3年1~2月份我国食品出口检验风险情况预警信息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第2期预警信息。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食品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分析对策
 
  (第2期)
 
  根据省商务厅印发《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鲁商字〔2022〕114号)工作要求,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针对2023年1~2月份我国食品出口检验风险情况预警信息进行了归集整理、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第2期预警信息。
 
  一、2023年1月3日和2月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分别发布了2023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指定经营进口水产品重点管理项目和中国产荞麦进口检查指示。
 
  (一)2023年1月3日(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2023年上半年指定经营进口水产品重点管理项目,对8个国家的特定种类水产品采取特定项目5%随机抽样至批批检查不等的检查措施,其中对产自中国的3种水产检查措施如下:
原产地
水产种类
检查项目
检查频次
中国
黄鱼
乙氧喹
每批次
淡水虾
硝基呋喃类
每批次
剥皮鱼
羟基丁酸
每批次
  1.乙氧喹是乙氧基喹啉的简称,原属于饲料添加剂,具有抗氧化剂作用,商品名称为山道喹或虎皮灵。201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1/962,暂定乙氧喹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22年12月22日,欧盟正式发布第2022/1375号法规全面禁用乙氧喹。2017年3月工信部发布废止150项行业标准以及354项强制标准转化推荐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其中包括《饲料级 乙氧基喹(乙氧基喹啉)》。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动物饲料禁止使用乙氧喹,乙氧喹在动物产品中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特别是对养殖基地的质量技术控制。
 
  2.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生素。2002年12月24日及2005年10月28日,我国农业部分别发布公告第235号和第560号,就将此药物列入禁止使用于动物饲料,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10年3月22日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中,明确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列入非食用物质。因此,建议我省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特别是对养殖基地的质量技术控制。
 
  3.羟基丁酸是一种神经性药物,属于毒品,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我国将此类药物作为毒品进行监管,严禁在食品中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韩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特别是对养殖基地的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3年1月13日(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资讯网),芬兰食品管理局发布消息,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欧盟以外和原产国进口的有机产品加强管制,主要加强检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批次的有机进口食品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海关根据农药残留控制风险评估抽样,如果所抽批次货物仍存放在海关批准的仓库中,在分析结果出具前禁止调动;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有机条例的情况,放行程序将继续,货物可能会从海关管制中放行;如果所抽批次不符合有机条例,则禁止交货。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有机产品的标签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二)在清关方面,经营者必须向海关出示进口批检证书、海关单据、运单、商业单据和任何分析证书,进口商有责任确保产品在报关单中申报为有机产品,不能进行事后检查。
 
  (三)加强管制涉及通用命名法(CN)的以下产品组和原产国中国:
 
  1.09101100, 20060010, 生姜;
 
  2.07099390, 12079996, 12129995, 南瓜籽;
 
  3.23040000,大豆(豆类、蛋糕、面粉、板岩等);
 
  4.0902 20 00、0902 40 00、茶叶(不同等级)。
 
  因此,建议我省出口芬兰的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芬兰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严格按照芬兰海关的清关程序办理。
 
  三、2023年1月26日和2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药生食输发0126第1号和0127第2号通知(来源:海关总署)。
 
  (一)解除对中国产蛤蜊中扑草净、胡萝卜中的三唑醇、大蒜茎中的噻虫嗪、马铃薯中的吡氟氯禾灵的命令检查,改为实施强化监控检查,并在2022财年进口食品命令检查计划附表1中删除以上命令检查项。同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药生食输发0126第2号通知,将以上检查项列入2022财年进口食品强化监控检查计划附表2,实施进口抽检比例为30%的强化监控检查。
 
  1.扑草净属于除草剂,其ISO通用名称Promytryn,商品名称是扑草净,化学名称是4,6-双异丙氨基-2-甲硫基均三嗪。根据GB 2763标准要求,扑草净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蛤蜊不在使用范围内,应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蛤蜊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2.三唑醇属于杀菌剂,其ISO通用名称triaimenol,根据GB 2763标准要求,三唑醇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谷物、果蔬、肉制品等。国家SB/T 10029-2012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胡萝卜属于根菜类蔬菜,代码:003·003·,不在三唑醇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使用范围内,应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胡萝卜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3.噻虫嗪属于杀虫剂,其ISO通用名称thiamethoxam,根据GB 2763标准要求,噻虫嗪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谷物、油料和油脂、果蔬、肉制品等。国家SB/T 10029-2012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大蒜属于葱蒜类蔬菜,代码:006·014·,不在噻虫嗪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使用范围内,应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大蒜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4.吡氟氯禾灵为有机化合物,英文Fluoxetine,分子式:C15H11CIF3NO4。具有除草功能,根据GB 2763标准要求,吡氟氯禾灵不在最大残留量的食品类别使用范围内,不能在马铃薯种植中使用,吡氟氯禾灵应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马铃薯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二)2023年1月2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药生食输发0127第2号通知,对中国产甲鱼及其简单加工品中强力霉素(Doxycycline)、胡萝卜及其简单加工品中的助壮素(Mepiquat-chloride)项目采取强化监控检查措施,监测频率为30%;同时将不合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甲鱼:HANGZHOUJIUXIANimport&EXPORTCO.,LTD.和HANGZHOUEASTBLUEFAMILYFARMCO.,LTD;胡萝卜:JUDAWANGLIANYUNGANGADCOLTD和ANQIULINGHEXINHUAVEGETABLEPROCESSINGFACTORY)添加入进口食品自主监控检查通知附表2和附表3。
 
  1.强力霉素(Doxycycline)属于四环素类抗生素药物,学名:多西环素。根据GB 31650 4.1.40表40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甲鱼中限量不超过100PPM。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甲鱼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2.助壮素(Mepiquat-chloride)是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甲哌鎓。化学名称:N N-二甲哌啶嗡氯化物。具有植物生长调节剂作用。根据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商品类别中不包括胡萝卜,甲哌鎓不得检出。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日本的胡萝卜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日本相关法律法规、GB 2763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四、2023年1月26日(来源:海关总署),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3/174,对根据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7/625和(EC)No178/2002制定的实施条例(EU)2019/1793进行修订,修订临时增加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以管理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在附件四的官方证书范本第二部分中,增加了第II.2.5点,主要涉及(EU)2019/1793附件二所列特定商品的认证,包括该附件所列的复合食品,因何原因可能产生的污染风险;
 
  (二)修订了实验室分析有关规定,要求随附实验室分析方法和所有结果的详细信息,表明其符合欧盟法律。要求检测报告上体现“根据指令2002/63/EC于……(日期)从上述托运货物中取样,并于……(时间)在……(实验室名称)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内容,并要求检测时至少涵盖实施条例(EU)2019/1793附件II中确定的危害项目;
 
  (三)该条例应在其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20日生效。该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因此,建议我省出口欧盟国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GB 2762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料筛选、原料预处理等生产过程质量技术控制。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2023年2月20日
 
日期:2023-02-21
 
 地区: 山东 中国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管理 食品 食品工业 出口
 科普: 管理 食品 食品工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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