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鼓楼区化实龙酒楼使用的小炒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2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不彻底。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2、南京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天元西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0公斤,共计60公斤,货值717.6元;已销售60公斤,共计6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