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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工经营河豚活鱼!行政处罚50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04 09:42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了三起违规制售河豚鱼及其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检查中发现,涉案餐饮单位利用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推广其加工制作河豚活鱼的视频片段。执法人员当即对视频中涉及的三家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加工河豚鱼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做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现场查获的河豚活鱼及其制品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了三起违规制售河豚鱼及其制品的餐饮服务单位。检查中发现,涉案餐饮单位利用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推广其加工制作河豚活鱼的视频片段。执法人员当即对视频中涉及的三家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加工河豚鱼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做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现场查获的河豚活鱼及其制品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河豚毒素是自然界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 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河豚毒素耐热,化学性质稳定,盐渍、日晒等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破坏。若误食,中毒者会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为了防止食用河豚鱼中毒,2011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中明确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河豚鱼。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明确,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允许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有资质的养殖基地和加工企业提供的有包装的河豚加工产品,河豚毒素含量不高于2.2mg/kg(以鲜品计)。同时,“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消费提醒
 
  春季是河豚鱼最鲜美的季节,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毒,自觉做到不食用河豚鱼;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防止河豚鱼中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现有非法加工经营河豚及其制品的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若因误食河豚鱼及其制品后出现身体不适,请立即前往医院救治。
 
  食品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捕捞、不加工制作河豚鱼。
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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