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在确定重点立法任务时,总局结合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区分轻重缓急,重点围绕四个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不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制定,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规章。
二是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
三是严格落实“三品一特”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保障,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修订,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章。
四是充分发挥质量支撑作用,加快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积极推动《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
此外,涉及食品领域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3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
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GB 31654规定,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避免受到污染。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六、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倡导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3、发改委:拟重点监管单桌1500元以上宴会套餐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关于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4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明码标价。餐饮企业(含酒店餐饮,下同)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餐饮及服务价格。提供宴会套餐的,应标明套餐内各菜品价格,有折扣的应标明折扣。提供不同规格菜品的,应分别标明价格。禁止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行明白标量。推动餐饮企业标示菜品主要食材分量或数量,套餐标示建议用餐人数,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应率先实行。鼓励餐饮企业通过设立菜品展示窗、制作仿真菜等形式对菜品信息进行展现,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提供餐饮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优化菜品信息展示功能,引导餐饮企业标示菜品分量或数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征求意见稿》表示,减少宴会餐饮浪费。承办宴会(一般指五十人以上用餐且多桌使用同一菜单,下同)的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要求,适量合理搭配宴会菜单,并明白标量。承办宴会的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宴会服务合同时,应单列反餐饮浪费条款,承诺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允许消费者从零点菜单等各类菜单中自主选择宴会菜品;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同规格、分量的宴会菜品;允许调减宴会套餐菜品,并按菜品原价或参照套餐折扣价减免相应费用;配备公筷公勺公夹,餐后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主动提供环保打包盒(袋)。鼓励承办宴会的餐饮企业提供宴会分餐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有关部门对宴会套餐特别是酒店宴会套餐、单桌1500元以上(不含酒水)宴会套餐实行重点监管,适时抽查宴会套餐及套餐菜品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明白标量、是否质价相符、是否存在明显浪费情况,抽查餐饮企业是否违规设置最低消费。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公开征求意见
4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意见的函。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4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4种新食品原料、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4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桃胶、油莎豆、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4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23日。
4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丝氨酸蛋白酶等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丝氨酸蛋白酶、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乳酸钙和三赞胶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并公开征求意见。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
4月25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C. I.颜料黑7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I.颜料黑 7;丙烯酰胺与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衣康酸和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2-(乙烯氧基)-1,2,3-丙三羧酸三丁基酯;1,4-苯二甲酸与癸二酸和 1,2-乙二醇的聚合物;甲基丙烯酸与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聚合物和对苯二酚与 4,4-亚甲基双(2,6-二甲基酚)和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与 N,N-二甲基乙醇胺的反应产物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公开征求意见。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24日。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
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第13号公告,公告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7、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
4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8、农业农村部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4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落后产能有序压减,牛羊禽集中屠宰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9、农业农村部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4月2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保障生物育种产业化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对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的保障作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到:转基因安全管理队伍、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到位;试验、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科研单位、试验基地、制种基地、加工企业检查抽查覆盖到位;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加工许可等政务服务到位;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到位。
方案提出,重点任务包括加强研究试验监管、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加大转基因科普宣传工作力度。
10、农业农村部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4月2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保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机构质量控制和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通知指出,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分部省两级实施,农业农村部对所有部级质检机构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省份实际对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机构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部级能力验证技术工作,并协助指导、调度省级能力验证工作。
通知表示,参加本年度部级能力验证并取得结果合格的机构,可在下一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相关任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上述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确定省级能力验证结果应用范围,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的培训指导和跟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