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4月14日,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株洲县渌口镇某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进行宣讲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25日,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渌口区某福楼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进行宣讲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对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丨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