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店采购酒类商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餐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酒类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餐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件,同时,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3年6月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