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迪丽韶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酥园)
存在后厨环境不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马克白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兰州老马拉面)
存在后厨环境不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中裕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名称:芭比鲜肉包)
存在食品经营场所无防蝇设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鑫贝多商贸中心(招牌名称:山西刀削面)
存在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茶轩阁茶庄(招牌名称:牛肉板面牛杂面)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市通州区万家福副食商店(招牌名称:山西刀削面驴肉火烧)
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京熬(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花样烧烤)
存在食品处理区卫生不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楚江仁和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川湘家常菜;馅做馅尝)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北京市沙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大个饺子)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0.北京市洪福嘉琳食品店(招牌名称:山西刀削面)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市通州区西集胡小东停车场(招牌名称:马兰拉面馆)
存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不合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漷美轩超市(招牌名称:荟友居手擀面)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3.北京霏雨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招牌名称:霏雨轩)
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4.北京百信华商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百信华商)
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形,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8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5元;没收非法财物。
15.北京嘉利家园宾馆(招牌名称:嘉利家园宾馆)
存在未进行日管控的情形,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