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加工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BPOM)、马来西亚标准局(DSM)、贸易部、卫生部等。
2、监管法规
调味品在印度尼西亚属于加工食品,印度尼西亚进口调味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食品添加剂规定》、《加工食品内微生物污染最大限量的要求》、《加工食品中重金属污染要求》和《加工食品标签规定》。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食品添加剂限量要求
经对调味品主要食品添加剂限量指标比对分析,我国与印度尼西亚标准相同的有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阿拉伯胶、苹果酸、苹果酸钠、冰乙酸、赤藓糖醇、葡萄糖酸钠等53种食品添加剂。
印度尼西亚制定、我国未制定的有5‘-核苷酸钙、5’-肌苷酸、5‘-肌苷酸钙、5’-肌苷酸钾、柠檬酸二氢钾和柠檬酸二氢钠等69种食品添加剂,我国比印度尼西亚标准严格的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对羟基苯甲酸甲酯、焦磷酸钠等12种食品添加剂,我国比印度尼西亚标准宽松的有焦糖色(加氨生产)、决明胶、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钾等9种食品添加剂。
(2)微生物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仅适用于水产调品味)规定了限量要求,印度尼西亚主要对调味品中产气荚膜梭菌、大肠杆菌科细菌、菌落总数、蜡样芽孢杆菌、霉菌和酵母菌和沙门氏菌规定了限量要求,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对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相同。
(3)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铅(香辛料类除外)、铅(香辛料类(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铅(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总砷(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镉(食用盐)、总汞(食用盐)、无机砷(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无机砷(鱼类调味品)、无机砷(复合调味料)、和镉(鱼类调味品)进行了限量要求,印度尼西亚对调味品中的砷、铅、汞和镉进行了限量要求,同时并未对调味品进行分类限量要求。
我国对铅(香辛料除外)、镉(食盐)的限量要求与印度尼西亚相同,对镉(鱼类调味品)的限量要求比印度尼西亚严格,其余指标均比印度尼西亚的要求宽松。同时,我国对每类调味品都进行分类限量要求,而且涉及的重金属种类也比印度尼西亚多。
4、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许可证要求
印尼规定进口用于销售流通的食品、健康补充剂必须办理流通许可和边境进口证明(SKI Post Border)。
申请SKI Post Border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分销许可证;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食品(SNI)使用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标志(SPPT SNI)的分析证书或产品证书;
发票。
(2)标签要求
印度尼西亚规定加工食品标签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上市流通的加工食品标签至少包含:产品名称、配料表、净重或净含量、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清真标识(对于必须清真认证且已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生产日期和批号、保质期、流通许可编号、特定原料来源说明(比如来源猪肉、转基因等)。
同时,上市流通的加工食品标签还需要包含营养成分表(营养价值信息)、产品二维码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3)包装要求
印度尼西亚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显示标识,表明使用了适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规定应注明回收代码和所用塑料的种类。
5、进口程序
所有进口零售包装食品在销售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注册(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要求进行注册),获得注册号。
印尼加工食品注册流程如下图所示:
不同风险级别产品注册文件要求如下表所示:
二
韩 国
1、监管机构
韩国对进口调味品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主要是食品医药品安全部(MFDS)。
2、监管法规
韩国对进口调味品的安全监管主要涉及《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食品法典》和《食品添加剂法典》。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微生物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仅适用于水产调品味)规定了限量要求,韩国对调味品中的大肠杆菌、蜡样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和金色葡萄球菌规定了限量要求,韩国对微生物的限量要求比我国严格。
(2)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铅(香辛料类除外)、铅(香辛料类(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铅(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总砷(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镉(食用盐)、总汞(食用盐)、无机砷(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无机砷(鱼类调味品)、无机砷(复合调味料)、和镉(鱼类调味品)进行了限量要求,韩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铅、砷、无机砷进行了限量要求。我国对无机砷(鱼类调味品、复合调味料)的限量要求与韩国相同,其余物质我国均比韩国限量要求宽松。
(3)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食醋、酱油和酿造酱的黄曲霉素规定了限量要求,比韩国严格。
(4)过敏原标示要求
韩国强制要求在调味品包装标签中标注的过敏原成分信息主要包括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等十八种成分。
4、合格评定程序
(1)强制申报制度
进口商在进口申报前,需通过韩国“http://impfood.mfds.go.kr”确认精密检查项目及命令检查事项、精密检查的手续费、精密检查样品抽样量相关内容。在进行加工食品申报时,申报文件上的配料及生产工艺应以生产公司的资料为基础如实填写,官方在文件检查时会确认其是否符合《食品法典》等的要求。另外,进口前还应确保配料的合规性,若该配料未在《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法典》等中公布则不可进口。
(2)注册登记要求
登记程序:
国外进口食品生产加工商首先提交事前注册登记的申请表;
韩国食药局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韩国食药局向食品生产加工商通报授权号。
注册方式:线上注册(https://impfood.mfds.go.kr)
提交文件:注册同意书或证明商业登记的官方政府文件(英文)
处理时限:资料提交、确认后,3日内韩国官方会处理完登记并发放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编号。
(3)标签要求
韩国明确规定食品必须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及配料名称、企业名称及地址、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流通期限(韩文直译)或质量维持期限、保存方式、过敏原信息、其他总理令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相关信息所需事项。
(4)包装要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根据类别可以大致分为合成树脂(塑料)、玻璃纸(再造纤维素薄膜)、橡胶类、金属类、纸类、木材类、玻璃、陶瓷、瓷釉和陶器类、淀粉基等8类,针对不同的接触材料,进口商需要关注一下指标要求:
合成树脂(塑料):铅和镉、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高锰酸钾滴定、不挥发残留、酚、甲醛等;
玻璃纸(再造纤维素薄膜):砷、铅、整体迁移量;
橡胶类:铅、镉、2-Mercaptoimidazol、1,3-丁二烯、迁移规范(铅、苯酚、甲醛、整体迁移量、锌、亚硝胺、N-Nitrosatable substances);
纸类:PCBs、迁移规范(砷、甲醛、荧光增白剂);
金属类:用于包装材料里侧涂料的树脂添加物、迁移规范(铅、镉、镍、六价铬、砷);
木材类:用于包装材料里侧涂料的树脂添加物、迁移规范(砷、铅、二氧化硫、邻苯酚、联苯、涕必灵、抑霉唑);
玻璃、陶瓷、搪瓷和陶器类:玻璃(铅、镉)、陶瓷和陶器(铅、镉和砷)、搪瓷(铅、镉、锑);
淀粉基:砷、铅、高锰酸钾滴定、甲醛、荧光增白剂。
5、进口程序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RCEP技贸研究小组
渝关技贸之声|重庆市重点商品出口RCEP成员国业务指南(调味品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