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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几种药食物质原料分装一起,已经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因此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