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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夏季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8-24 09:16 来源:开封市场监管微信号 作者: 江瑛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夏季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清查和整顿。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主动出击、毫不懈怠,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夏季食品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清查和整顿。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主动出击、毫不懈怠,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为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行动期间查处的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开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日,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称禹王台辖区内开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要求协助查处。经查,开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配送给鼓楼区某小学的午餐中混有异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学生就餐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关系众多家庭。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管,以严的态度用心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作为校园配餐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案例二:开封市鼓楼区某卤肉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鼓楼区某卤肉店经营的卤制熟食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肺中亚硝酸盐(以NaN02计)残留量为39mg/kg,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酱卤肉制品类亚硝酸盐残留量≤3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7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人体吸收过量亚硝酸盐,会影响红细胞的运作,令血液不能运送氧气,严重的会令脑部缺氧,甚至死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三: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某水业无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3年3月18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依法对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某水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活动,生产场所脏、乱、差;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8日,公示栏中两名员工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现场存放贴有合格证的“某桶装饮用水”57桶(净含量:18L,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桶装饮用水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检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的“某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进行监督抽样,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18日期间,共生产245桶“某桶装饮用水”,未经出厂检验直接销售了188桶,抽样用7桶,违法所得5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桶装饮用水50桶;没收违法所得585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桶装水已经走进了平常百姓家,桶装水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生产销售。铜绿假单胞菌属于微生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桶装饮用水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案例四:龙亭区某小吃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案
 
  2023年6月7日,龙亭区市场监管局对龙亭区某小吃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存放有王老吉易拉罐饮料;不锈钢盆内放有使用剩余的半截青椒;二个紫色塑料袋内分别放有未清洗的韭菜和土豆;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放有未清洗的韭菜;一个透明塑料盒内装有已清洗过的芫荽;三个白色塑料盒内分别放有未清洗的番茄、青椒、黄豆芽;一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放有已清洗并切好的豆腐干;一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放有未清洗的青菜,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查,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味美价廉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食品安全环境却不容乐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开封市开发区花千代餐饮服务店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4月28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开封市开发区某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碟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8月20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已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7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可能会引起人体肠胃不适,出现呕吐腹泻、肠胃炎等症状,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餐饮具监督抽检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六:尉氏县某食品商行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2023年5月17日,尉氏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尉氏县某食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尉氏县丰盛园夜市销售的金星桶装啤酒无标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16桶无标签金星啤酒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尉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6桶无标签金星啤酒,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通许县某面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3月13日,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通许县某面条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两袋无标签的面粉,当事人称面粉是自己在面粉加工店加工的。经查,当事人在面粉加工店加工面粉8袋(35kg/袋),加工面条已使用6袋。2023年4月7日,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两袋无标签的面粉进行抽检,经检验面粉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面粉是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生产原料,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质量水平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国家相关法规对面粉包装标识有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履行食品原料查验义务、使用合格产品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八:杞县于镇某小学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留样案
 
  2023年5月5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杞县于镇某小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校内自营食堂存在不按照规定食品留样,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仍存在部分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 7月,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自“百日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对各类学校、托管机构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狠抓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九: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副食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21日,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副食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逗艾特?咖喱鸡肉自热米饭、逗艾特?台式卤肉自热米饭各一盒,逗艾特?咖喱鸡肉生产日期2022年2月13日A,保质期9个月,逗艾特?台式卤肉自热米饭生产日期2022年2月13日A,保质期9个月,两盒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7月,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逗艾特?咖喱鸡肉自热米饭、逗艾特?台式卤肉自热米饭各一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旦超过保质期可能会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食品腐败变质,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食品自查制度,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养成查看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习惯,避免一时疏忽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十: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某副食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3月9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某副食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漯河市恒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帅才”牌北海道风味虾肉饼(原味),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和保存相关凭证也未向供货商索要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6月26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思圆”香辣牛肉面5箱,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和保存相关凭证也未向供货商索要销货清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日期: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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