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渣男”为噱头推广菜品
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
此类广告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面对商家撤销处罚的诉求
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某公司在经营的餐饮店广告牌上,
使用“渣男”“渣男土豆”
“ZHANAN MEIYOU HAOXIACHANG”
等文字招揽顾客。
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广告涉嫌违法,
责令公司整改,
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公司则认为,
菜品名称与其外形非常匹配,具有创意,
且广告牌上的文字意为“消灭渣男”,
顾客因为品尝菜品心情变好,
所以广告内容是倡导社会良好风尚,
并非违法,
于是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牌上的“渣男”等文字,
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推销菜品。
“渣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
主要指那些抵制不住“诱惑”、
对待感情不专一的男人。
以该词命名商品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可能会造成不良价值观的传播。
公司所使用的广告,
从其字面意思来看,
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
有违公序良俗,
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背道而驰,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
若有违反上述禁止情形的广告,
广告主应被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鉴于本案涉案公司违法时间较短,
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拆除争议菜品广告立牌、
修改菜品名称,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万元,
已属大幅减轻处罚,裁量适当。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孙焕焕
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庭兼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一级法官、审判团队长
1 广告不应违背公序良俗
广告宣传应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传播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本案中,商家使用“渣男”为菜品定名,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2 加强广告营销监管力度
广告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有的商家为了追求短期流量,增加产品销量,故意用低俗广告语进行营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加强广告营销监管力度,是新形势下净化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责令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不仅仅是针对个案惩罚,也是为了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不断增强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 “免罚慎罚”,体现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