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主体:
一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相关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做好相关商品稳供保价工作。
二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三
不得囤积居奇
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用盐。
四
不得哄抬价格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变相提高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
不得强制交易
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
六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
不得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八
其他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部门协同,注重食用盐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加强行政指导与提醒告诫,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