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盐有关经营者: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向不明真相的群众主动辟谣,规范使用自主定价权,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借机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不得组织或相互串通实施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更不能捏造、散播谣言或涨价信息。
四、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价格标签,严禁出现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的现象。
五、价格违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保障食用盐价格市场秩序平稳。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食盐各批发部、商超、农贸市场食盐销售价格检查巡查,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