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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8-30 16:32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保障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全区各相关经营者:
 
  为保障食盐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
 
  二、严禁囤积居奇。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哄抬价格。
 
  三、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四、严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准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准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五、严禁串通涨价。不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准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严禁价格欺诈。不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准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食盐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将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将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请消费者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8月29日
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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