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发现没有中文标签
顾客怀疑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将商家诉至法院
近日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
一起食品安全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
今年4月
小章(化名)在网上购买了
三份共十八盒日本进口饼干
收货后
小章发现买到的饼干没有中文标签
经查验显示该产品产自日本埼玉县
小章通过网络查询后发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1年曾发布公告
埼玉县被列为
我国不准进口食品的日本地区
且进口食品都应有中文标签
以及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小章怀疑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后多次通过网购平台找被告协商
但被告均不予理会
小章遂诉至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其网店销售的涉诉食品标签中标明制造所在地为日本埼玉县,另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禁止从日本福岛县、埼玉县、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诉食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深,被告亦未提供证明涉诉产品检验检疫合格或其他能够证明涉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
最终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判处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
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
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销售者要清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也应诚信守法经营,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消费者对网购食品的信任,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注意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并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