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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9-17 12:04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外卖行业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
 
  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
 
  今年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规范行动
 
  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杨舍镇趣阿婆烘焙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3年1月30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杨舍镇趣阿婆烘焙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趣阿婆糕点(张家港览秀城店)”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琴川街道蟹记蚝宅餐饮店超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3年4月1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琴川街道蟹记蚝宅餐饮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蟹记蚝宅”店铺销售生醉皮皮虾、海胆刺身、生醉梭子蟹等生食,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城厢镇锐康轻食餐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4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仓市城厢镇锐康轻食餐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SATFIT 代谢轻食·热沙拉(南洋店)”店铺销售的牛排实际为鸭肉制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中区木渎刘昆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23日,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吴中区木渎刘昆小吃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大铁牛螺蛳粉(玫瑰天街店)”店铺开展好评返现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姑苏区东环路鑫永丰果品批发部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及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3月23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姑苏区东环路鑫永丰果品批发部现场检查,发现冰柜内酸牛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鲜果派 (永丰果品大卖场)”店铺销售自制酸奶水果捞,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自制饮品销售”经营项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酸牛奶234袋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网络餐饮经营者要注意
 
  1. 禁止超范围经营,规范制售管理。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范围经营,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落实采购各环节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不采购或使用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不采购、使用需现场宰杀的活禽畜动物。
 
  2. 规范加工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做到加工工具分开,容器、器皿分开,对食品原材料如水产类、肉类、蔬菜进行分池清洗,加工过程要烧熟煮透,要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直接接触成品的包装材料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 规范人员管理,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应规范洗手、消毒;佩戴口罩进行加工制作和服务,并及时更换;严禁有发烧、咳嗽、咽部炎症等有呼吸道症状和腹泻的从业人员上岗。
 
  供稿:执法稽查协调处
日期:2023-09-17
 
 地区: 苏州市 江苏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
 科普: 食品安全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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