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岳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名酒案。
2023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检察机关司法意见,建议对安岳县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酒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某烟酒行于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从朱某五(已另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购进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系列名酒,共计28件168瓶,购进价4.528万元,并对外销售,获取销货款7万元。该烟酒行销售的相关白酒及剩余的2瓶“剑南春”经权利人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9月,该烟酒行知假售假,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因有自首、积极退赃7万元等情节,依法被安岳县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该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8月25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移送内江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2023年3月22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投诉,反映高新区某商贸行涉嫌销售侵犯其第3447960号注册商标“哈尔滨”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赓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商贸行仓库内有尚未销售的涉案冰纯啤酒115件(规格12瓶/件,500ml/瓶)、冰纯啤酒16件(规格24瓶/件,500ml/瓶)及冰爽啤酒100件(规格12瓶/件,500ml/瓶),共计231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啤酒予以查封。4月12日,结合当事人诉求,通过现场组织行政调解会,在执法人员的耐心释法和积极调解下,双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诉方承诺在4月底前对资阳市范围已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采取召回及包装整改或销毁处理,当事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行政调解结束后,高新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涉嫌侵权商品生产厂家内江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
案例三:乐至县某酒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8月14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乐至某酒行进行检查,发现该酒行左边货柜里摆放有一瓶与消费者购买的5瓶“剑南春”白酒为同一批次。经查明,该酒行于2023年7月30日从群众手中采用回收老酒的方式回收,共购进了6瓶“剑南春”白酒,购进单价380元/瓶,销售了5瓶,剩下1瓶未售出,销售单价为440元/瓶,货值金额为26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等相关记录。2023年8月22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剑南春”白酒进行鉴定,判定涉案“剑南春”白酒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所生产,系假冒产品,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剑南春”白酒6瓶(其中5瓶为消费者按购价退回),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