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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8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10-20 11:20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7类食品198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60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7类食品198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60批次,不合格样品2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巫山县惠康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云阳县百邻汇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云阳县新琳商场销售的白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庆斑马鲜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市九永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奉节县竹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方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市场蔬菜2、6号摊位刘富成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酉阳县萍缘白酒坊销售的苦荞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渝北区永兴食品超市新渝店销售的、标称江津区创一食品厂生产的国洪沙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綦江区聚优品食品超市销售的老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渝北区金麦莎蛋糕店加工自制的方块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城口县鱼味轩餐饮店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十一)大足区陈立碧餐饮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奉节县恒源百货超市销售的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重庆市涪陵区警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椒,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重庆羊驸马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羊酮体(羊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合川区品尚便民超市销售的白条鸡(三黄鸡),替米考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瑞山西路88号、90号、92号刘波销售的、标称重庆伯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投零食馋嘴片(调味面制品),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江北区刘召勇羊肉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江津区向梅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军森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纯芝麻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重庆绿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幺妹颗颗豆腐香干,脂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重庆祺屿晴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彭水渝川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晶丝苕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二十四)永川区陈德超豆制品加工坊生产的红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重庆市高新区西永大道14号附76号王健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潼南区志辉农副产品加工坊生产的米线,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忠县燕欣生活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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